(二)新進入我縣并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符合我縣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的,自注冊之日起,在我縣年度經濟貢獻達10萬元(含)以上的,以企業在我縣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50%為參照數,連續三年予以扶持;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年度經濟貢獻突破100萬元(含)的,以企業在我縣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65%為參照數,在突破當年予以扶持;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年度經濟貢獻突破500萬元(含)的,以企業在我縣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80%為參照數,在突破當年予以扶持;對已過新辦企業扶持期限的存量企業,當年在我縣年度經濟貢獻達到500萬元且增幅15%以上的,以企業上一年度年度經濟貢獻為基數,按照當年在我縣地方經濟貢獻增長部分的50%為參照數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