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獎采用提名制,各區(市、縣、自治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市級部門和經市科技局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為提名單位,市科技獎不接受個人自薦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省和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市科技獎。
第二十五條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按照獎勵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候選人經連續兩年提名未獲獎的,須間隔1年,且有新的貢獻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成果,不再提名參加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人員一般不提名為市科技獎候選者,軟科學項目除外。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科技獎各類別評價指標,并組織實施。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提名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申報市科技獎的個人和組織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門戶網站下載申報書后,按通知要求如實進行申報并報提名單位初審,提名單位應當按照申報通知中對年度市科技獎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進行初審,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統一出具推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