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類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技術發明類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器械及其系統等作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進步類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四)將自有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依法將其他組織、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和弘揚科學精神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通過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顯著提升,產生了較高的經濟社會效益的。
第十三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授予對我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我市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我市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參與我市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