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支持貨物貿易企業發展。對在新區開展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根據企">
支持企業擴量提質
第一條支持貨物貿易企業發展。對在新區開展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進出口增長情況、產業帶動、經濟貢獻度進行綜合考評,考評合格的企業按評分給予支持。
第二條支持入駐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發展。對通過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開展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進出口增長情況、產業帶動、經濟貢獻度進行綜合考評,考評合格的企業按評分給予支持。
細則:(同一家企業同一貿易方式開展的進出口業務不得重復享受第一、二條)
第三條支持跨境電商企業發展。對當年新引進落地新區且產生進出口實績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在新區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按照業務類型分檔予以相應獎勵。
細則:
9710、9810:對在新區開展跨境電商9710、9810業務的企業,按照跨境電商交易額3‰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家企業同一貿易方式開展的進出口業務不得重復享受第一、二、三條)
1210:對在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通過1210模式開展跨境電商進口,年度進口額同比正增長且二線出區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企業:一線進口額與二線銷售額占比達到80%的,按照二線出區銷售額的0.48%給予支持;一線進口額與二線銷售額占比低于80%但高于30%(含)的,按照二線出區銷售額的0.18%給予支持;當年新注冊且實現進口的當年進口額和銷售額即為增量,增速按照100%計算。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同一家企業同一貿易方式開展的進出口業務可以同時享受第一條和第三條或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四條支持服務貿易企業發展。鼓勵在新區辦公的企業開展離岸和在岸服務外包業務,經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審核通過,年度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按照每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度在岸服務外包執行金額按照每2000萬元獎勵2萬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