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參保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或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了以工代訓的。
(二)新吸納勞動者的中小微企業。對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三)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或導致停工停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類行業的各類企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
上述企業應依法登記注冊,并按規定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