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扶持文化產業園區建設。投資新建文化產業園區,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從園區開業起兩年內每年給予20萬元—40萬元的補貼。
4.鼓勵通過自建、租用、配套等方式建設博物館。對自建民辦博物館,陳列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投資方投資總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對租用場地開辦民辦博物館,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年給予開辦方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對在企業、影劇院、酒店等公共場所內配套開設民辦博物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前三年按實際布展面積給予博物館開辦方每月20元/平方米且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運營補貼。
5.支持博物館評級。被市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新評為一、二、三級的博物館,當年分別給予12萬元、8萬元、4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專項扶持陳列布展。對具有川西文化、子龍文化、道源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元素,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文博展陳,給予陳列布展總投資的30%且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助。
7、鼓勵原創文化精品創作。文化企業原創文化產品在省級及以上單位、電視臺、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的,對自主研發的網絡游戲產品進行運營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運營首年度對地方經濟貢獻的10%給予原創作品開發企業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8.推進音樂產業發展。音樂創作、演唱、制作、經紀等領域的品牌領軍音樂人才注冊音樂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音樂創客設立創作創業的音樂工作室,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開辦有歌手駐唱的音樂酒吧,投資50萬元以上,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運營達一年者,前三年給予每月20元/平方米房租補貼,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9.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實行補貼。對申報成為聯合國、國家和省級的非遺項目分別給予企業或個人10萬元、6萬元、4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的企業,每年對地方經濟貢獻超過50萬元、100萬元的,在當年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