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前補助的平臺,須前期已按國、省、市級創新創業平臺建設標準進行投入建設,開工建設半年以上,建設進展良好,并完成投資額達到 50%以上。申報材料應附具平臺建設有關立項材料、目前建設情況、第三方認定的完成投資額等資料。
(二)申報后補助的平臺,認定(備案)時間不超過一年,運行情況良好。申報材料包含:平臺認定或備案文件、平臺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團隊有關情況、主要設施及儀器設備、服務對象評價意見等。還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省部級以上獲獎證書、依托平臺取得的成果(包括專利、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鑒定評價等)及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等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