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必須符合《四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340號)的有關規定。
1.申請主體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和服務行為均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
2.具有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或服務的場地、人才、設施,具有健全的內控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信用記錄良好,主要負責人無違法違紀行為。
3.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應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文件認定的2019年度、2020年度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4.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應以中小微企業為服務主體,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數量占總服務量的60%以上,企業滿意度不低于80%。
5.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單位、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需以正式認定文件或有關材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