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在我市實施,項目承擔單位需在我市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單位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資產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項目申報單位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無須相應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采取企業承諾制)。
(四)已認定的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需運轉正常,按要求填報相關數據,年度考核合格。
(五)企業原承擔的省級技術創新項目未驗收和已獲得2020-2021年度技術創新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不在申報范圍。
(六)企業已納入統計部門研發統計,并按要求完成2020年度研發統計聯網直報工作(需提供當地統計部門出具的入統證明)。
(七)重點技術創新項目投入主要由實驗檢測和研發設備投入、試驗原材料采購、必要的生產設施改造等內容組成,不支持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實施完成,具備產業化和商業化條件。不受理2020年以前完工項目,項目總投入不低于200萬元。
(八)創新能力提升項目投入主要由提高研發能力的相關試驗平臺設備投入;與研發中心建設相關的土建、裝潢費用;高層次創新人才引進費用等內容組成。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實施完成,不受理2020年以前完工項目,項目總投入不低于150萬元。
(九)項目須在省工業發展資金項目申報系統進行切塊資金項目入庫,如遇系統升級調整也請在后期進行補錄,未入庫的項目不得申報。
(十)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完整,申報內容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