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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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
(一)支持標準
對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企業0.3元/瓦補貼,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同一企業最高3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24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實現連續6個月(含)至12個月有效發電的,可按0.3元/瓦×裝機容量×實際發電月數/12月的標準,最高申請6個月(含)至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申報周期范圍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因《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自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申報項目還應滿足2022年7月15日后(含2022年7月15日)接入電網〕。
(三)申報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光伏構件產品采購合同、發票〔光伏構件產品自產自用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等相關證明材料;光伏構件產品捐贈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和捐贈(接收)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5.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7.申報企業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連續6個月至12個月有效發電數據和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8.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9.誠信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