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復核
1.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季度進行評價。經評價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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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復核
1.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季度進行評價。經評價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2.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再參與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3.創新型中小企業到期當季,企業可按照上述評價認定流程申請復核。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二)定期監測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見附件8)并按程序報市經信局。市經信局收到企業報告后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匯總報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退出機制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未及時登錄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