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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秸稈還田利用。支持項目業主開展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堆漚腐熟還田和秸稈覆蓋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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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秸稈還田利用。支持項目業主開展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堆漚腐熟還田和秸稈覆蓋還田利用。
(二)秸稈轉運中心建設。支持各類農業主體建設集秸稈打包、收儲、轉運等功能于一體的秸稈轉運中心建設,轉運中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企業注冊時間3年以上。
2.秸稈轉運中心占地面積不少于3畝,且符合當地國土、農業等部門和鎮街的規劃要求,為一般農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經當地國土部門批準,并由國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3.秸稈堆貯廠房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堆貯廠房采用輕鋼結構、彩鋼瓦屋蓋,具有消防水池及設施、圍墻及大門、25噸以上地磅、排水工程以及強、弱電設施設備。
4.收儲能力在3000噸以上。
5.轉運中心項目建成后須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
(三)秸稈綜合利用設備。鼓勵公司、合作社或個人購置秸稈粉碎、加工、打捆設備。
(四)秸稈規模化產業化利用。支持規模化企業、合作社(年利用秸稈量在1000噸以上)從事肥料化(還田利用除外)、飼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市域內秸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