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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息流程
(一)預撥貼息資金。貸款貼息資金實行“兩個預撥”機制。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提前預撥轉移支付資金用于貸款貼息。省級財政部門通過經辦銀行落實財政貼息政策,按季度向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預撥貼息資金。后續根據實際支出及資金審核情況據實結算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收到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后,在收息時予以扣除。
(二)貼息資金申請。經辦銀行的省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匯總已發放貸款,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個季度貼息資金需求的80%撥付至相關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三)貼息資金審核。經辦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級財政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并附貸款合同、采購發票、經營主體相關證明材料。地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地市級相關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其中,地市級相關部門負責重點審核貸款是否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范圍和其他審核要件;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負責提供再貸款清單。地市級財政部門應將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于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結算。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貼息貸款情況,在收到地市級財政部門審核結果和有關資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報送貼息資金審核申請。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貼息資金審核申請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至省級財政部門。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通過的貼息貸款,省級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相關季度剩余20%貼息資金。對于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復審不通過的貼息貸款,由省級財政部門追繳或扣回貼息資金。經辦銀行要及時向經營主體反饋貼息資金審核情況。
(五)中央與地方貼息資金結算。政策實施期間,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和本年度貼息資金需求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及時審核貼息資金結算申請報告,于3月底前出具貼息資金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結算申請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審核意見,結合預算安排和已預撥貼息資金等情況,結算上年度并撥付本年度貼息資金。
(六)貼息資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應于1個月內匯總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審核后向財政部提交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自收到清算報告1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意見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的審核意見,及時與各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