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技術交易活動的輸出方、吸納方和中介方,其工商注冊、納稅關系、成立登記或戶籍所在地等均需在我市(企業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一)輸出方是指與我市企業聯合開展技術攻關、產品研發,產生了技術交易活動的高校、企業及科研單位研發團隊或個人。 (二)吸納方是指引進吸納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技術成果,并成功實現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企業。 (三)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屬研發機構、專家團隊以及企業科技成果實現轉移轉化的企業、獨立法人機構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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