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條件: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 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等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或管理主 體;新建創新創業載體須已建成且實際運營時間達6個月以 上;孵化場地屬租用、合作及無償使用的,申報時須保有2年以上場地使用期限。
支持標準:對新建的市級科技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 器、科技企業加速器、雙創載體聚集區,分別給予其運營機構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150萬元資 助 。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國家級創新創業載體,分別給予其運營機構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對利用閑置廠房、樓宇和存量土地等改 (擴)建為創新 創業載體的,對其建設方實施場地改造及公共技術設備設施 購置等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總額的20%給予最高500萬 元補貼。
對新引進的國內外知名創新型孵化器運營機構來蓉建設 創 新 創 業 載 體 的 , 分 級 分 類 給 予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的 一 次 性補貼。
對本土孵化器運營機構在國內外創新創業活躍地區建設 創新創業載體的,根據其引進人才、團隊、項目來蓉等方面 的異地孵化績效,給予運營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
每年對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在人才引進、硬件建設、服務提升、產出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優秀的,給予其運營機構最高100萬元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