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注冊地在四川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具備科研開發、科技服務和決策咨詢研究能力的企業及單位,均可申報。其中:
(1)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應具備科研開發、科技服務或決策咨詢能力。除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科技項目外,一般應是有效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2020年或2021年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2020年度全省100戶大企業大集團、2020年度民營經濟100強企業、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等。
(2)經費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重點研發計劃面上項目重點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
(3)合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等不具備研發和產業化能力的機構,限申報軟科學、科普培訓、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科技項目。其中,科技廳備案(認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新型研發機構除外。
(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研發和產業化能力較弱的單位)限申報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科技項目。
2.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項目或申報材料造假,新申報項目不予立項,已立項項目終止,項目申報單位納入科研失信記錄。
3.多家單位聯合申報,須附合作協議(加蓋公章)并掃描在線上傳。
4.企業牽頭申報項目的,須在注冊信息中如實填報上年度企業基本財務信息。其中,納入統計部門調查范圍的企業,須按照《企業(單位)研發活動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報送統計部門的上年度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中的數據填報,并上傳附表。優先支持自身有研發投入的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
5.企業牽頭申報項目的,自籌資金與申請經費的比例不低于1:1(相關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為準),并需提供自籌能力相關支撐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業申報時上月末企業財務報表、上月末銀行對賬單),財務數據涉密的單位除外。
6.承擔有項目執行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科技計劃項目,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項目驗收的企業,牽頭新申報的項目不予立項。
7.項目申報單位(含合作單位)誠信狀況良好,處于限制申報期內和被納入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的單位,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