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申報人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2.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
3.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除外),指南中有明確要求的按指南要求執行。
4.項目負責人一般應為牽頭單位人員。按照《四川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川府發〔2015〕2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文件精神,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從事創業或到企業開展研發、成果轉化等。屬于此類情況的科技人員可作為離崗創新創業、兼職創新創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5.指南中對項目負責人有明確要求的,按指南要求執行;指南無明確要求的,項目負責人應符合“四川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條件要求”(見四川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申報須知”)。
6.同一年度,同一項目申報人新申報項目總數不得超過2個。其中:作為項目負責人牽頭申報2022年度項目限1項,目前承擔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牽頭申報;處于限制申報期內的申報人,不得牽頭和參與申報。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得因申報新項目而退出在研項目,若退出,在原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新的項目。國(境)外高端人才引進項目按其對項目負責人要求執行。
7.指南編制專家不能申報其參與編制指南的科技計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