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申報單位要求
1.牽頭申報單位必須為廣安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行管理規范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科技服務和決策咨詢研究能力的單位,成立時間原則上應滿1年。
2.多家單位聯合申報,申報單位為第一承擔單位,其余單位為合作單位,所列合作單位均須在申報書中加蓋公章,并附合作協議。
3.企業牽頭或企業參與申報項目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得高于60%、匹配資金比例不低于1:1(相關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為準),并提供配套資金證明材料(申報時上月末企業財務報表、上月末銀行對賬單或銀行貸款授信等材料之一),財務數據涉密的單位除外。
4.納入統計部門研發投入(R&D)調查范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特、一級建筑業企業,大中型服務業)牽頭申報項目的單位,須提供統計部門的最近年度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107-1表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
5.項目申報單位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不良信用記錄(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記錄,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科研失信記錄,申報材料須真實客觀。
6.項目申報單位要對項目申報材料嚴格把關,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報送項目紙質材料的同時須報送項目單位承諾書和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學歷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7.根據《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學基金委關于鼓勵科研項目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國科發資〔2020〕132號)要求,2021年立項的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原則上應開發一個科研助理崗位,相關經費可在“勞務費”科目中開支。
(二)項目負責人要求
1.項目負責人需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有實施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研究開發能力。
2.每名項目負責人限申報本年度科技創新項目1項(不含創新環境建設計劃項目),目前承擔有尚未結題驗收的市級科技創新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創新環境建設計劃項目為后補助項目,只填寫聯系人,無項目負責人。
3.項目負責人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
(三)其他要求
1.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申報多項專項資金,也不得就同一事項或項目重復申報專項資金。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在申報材料中主動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未主動說明,取消申報資格。
2.同一企業或合作社(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獲得市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項目連續扶持滿2年的不予申報這2類項目。
3.項目執行期從2021年2月起,執行年限原則上一般為1年。
4.不受理涉密項目。
5.申報限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項目原則上各區市縣申報合計不超過7項(其中成果轉化項目不少于1項,食品安全或環境保護領域有關的研發或成果轉化項目不少于1項),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川渝合作高灘—茨竹新區申報合計原則上不超過3項,同一市級單位申報合計不超過2項。
6.落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安排和決策部署,按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