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申報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