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榜方要求。
1.揭榜方包括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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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榜要求
(一)揭榜方要求。
1.揭榜方包括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
2.牽頭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其中:行業共性技術攻關項目和成果轉化類項目,牽頭單位注冊地應在四川境內;技術攻關類企業出題項目牽頭單位無地域要求。
3.技術攻關類企業出題項目的技術需求企業及關聯方、成果轉化類項目成果轉讓方,不能牽頭揭榜或參與揭榜。
4.以創新聯合體形式聯合揭榜的,牽頭單位和合作單位應簽訂揭榜合作協議(加蓋公章),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任務、經費及知識產權分配權益,協議作為附件上傳。
5.揭榜方應對揭榜項目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6.揭榜受理后,原則上不能更改揭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
(二)項目負責人要求。
1.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該項目主體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員。
2.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單位人員。
3.項目負責人無學歷、職稱要求。不納入四川科技計劃項目申報限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