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對象
1.企業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所規定的小">
發放對象
1.企業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2.企業工商登記在成都市成華區或省、市注冊的小微企業執照經營地在成都市成華區
3.企業當年(申請資格審核前12個月內)新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