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經信局提出申請,填寫《南充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所在地經信局對初審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寫《南充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匯總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薦文件。
(二)請各縣(市、區)經信局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將推薦文件、《南充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及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等紙質資料一式兩份報送市經信局企業科(同時將全部材料電子版一并報送)。
(三)申報的紙質資料必須按照《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和要求裝訂成冊,否則不予受理。
四、政策支持
(一)對運營情況良好、服務能力強,且符合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條件的市級示范基地將優先推薦上報。
(二)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支持。